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營偵字第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外,另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並更正如下:「通連調閱查詢單」應更正為「通聯調閱查詢單」;「安南郵局」應更正為「新興郵局」;「被告 張貽舜 前開所辯」應更正為「被告乙○○前開所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後第三十條、修正前後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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