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若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若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