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649號債權人 池定嘉 債權人 池林桂芬 債權人 池輝泰 債權人 池輝峰 債務人金三鶯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春淵 債務人曾春淵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可請求給付如本件主張之水費、電費之依據(電費、水費之請求權人應係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