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 童昱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童昱憶│第一商業銀│106年2月15日│53,780元│365083│││││ 行長泰 分行│││││├───┼─────┼─────┼──────┼─────┼─────┼──┤│002│童昱憶│第一商業銀│106年2月5日│97,800元│365078│││││行長泰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