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陳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有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本件經核,原抵押權人係為「 陳丁春 」,嗣於97年12月4日債權及抵押權全部讓與登記予第三人「 陳章玄 」,又陳章玄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死亡,始由聲請人繼承。故請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是否已有通知相對人陳有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已送達相對人陳有義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