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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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吳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