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告 翔禾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本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原告復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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