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反訴原告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反訴被告承鋐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佩陵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7,160元及利息,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