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正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正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50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