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耀程(原名:劉顯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耀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耀程前因肇事逃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10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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