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黃敬益
黃金發 黃金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長照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平安居家長照機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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