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志哲 被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