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債權人 許佩芸 即聚德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康廷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