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債權人 温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瑾威 、 江孟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支票票號ZH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出支票票號ZH0000000及ZH0000000之二張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