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林奕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112年4月17日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及提出其選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