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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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怡君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鈔壹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200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200條亦載有明文。
三、查,被告游怡君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確屬偽造,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279號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勘驗筆錄、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查扣之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鈔壹張係屬偽造,且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綜上,檢察官聲請就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20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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