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陳鴻銘
黃秋萍 林家森 力振翔 楊景超 陳奕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7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