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之核定不限,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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