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因案件確定,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遵期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