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彩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台幣134,754元計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金額134,754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就本金餘額與相關費,以及本債權轉列為轉帳之日前,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約金在內)。
二、債務人林彩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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