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債權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段玄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計算書。
三、請釋明何謂「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滯納金?(依存證信函所載:「…於收到本函之翌日起三日內繳付」,則債務人應於107年3月5日始負遲延責任,並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之確切之年、月、日為何?)
四、債務人段玄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