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60號聲請人 林榮盛 代理人 林香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650.2│││託股份有限公司│││││├──┼─────────┼──────┼──────┼──┼───┤│006│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650.2│││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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