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09號聲請人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兆全 代理人 吳沛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101年4月30日│25,180元│AD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