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23號原告 陳三龍 被告 阮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提出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本,以供本院對被告為送達,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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