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 林蔚芯 律師(即 謝源芳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源芳與被上訴人 林品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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