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24號
原告 陳一仁
陳○安
兼法定代理人陳○銘
上三人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昱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