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1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許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美惠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以新臺幣107,568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2,988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繳而未繳之期付總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八年一月十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