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許大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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