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下午3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