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鎮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34540號),惟被告邱鎮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8,8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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