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洪琨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企業社即 鄭國基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