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36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陸淑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陸淑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陸淑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特選大比目魚厚切
250g
2
冷藏鮭魚輪切挪威
200g
3
冷藏美國牛胸腹雪花火鍋肉片
200g
4
澳洲牛肩里肌牛排
250g
5
大陸A菜
1把
6
鮮藏蒜仁
1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790號
被 告 陸淑芳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陸淑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30日18時22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高雄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鼓山銘傳店內,徒手竊取特選大比目魚厚切(250g)、冷藏鮭魚輪切挪威(200g)、冷藏美國牛胸腹雪花火鍋肉片(200g)、澳洲牛肩里肌牛排(250g)、大陸A菜1把、鮮藏蒜仁1袋等商品(共計新臺幣1331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嗣因店員盤點發現商品短缺,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案,警方循線通知陸淑芳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二、案經店長 陳依霙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陸淑芳在警詢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陳依霙之指訴,(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短缺商品明細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莊 玲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