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