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素華
陳萬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德
林于立 林冠辰 鄭似巧 蕭文鸞 薛朝富劉美華 林卉茹 陳冠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素華、陳萬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440,6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0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翁靜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