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債權人文化美墅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美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2.利息起算日。
3.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補簽名蓋章。
4.社區公告欠費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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