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87號上訴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 律師被上訴人 楊耿瑋
張慧琪 賴宇任 吳振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又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雖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訴,惟以分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訴後,除於訴訟進行中,經訴之變更程序變更當事人為總公司外,因總公司並非訴訟當事人,不得對分公司所受不利之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本件原審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係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所屬之員林分公司,上訴人既非受裁判之當事人,竟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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