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5年5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於104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⑴103年度六簡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4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⑶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4月(共2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⑷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上開⑴至⑶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4年
2月17日入監執行,並與⑷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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