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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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銘遠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29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年11月17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娜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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