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15號聲請人 陳逸庭 法定代理人 鄭珉靜 同上相對人 陳建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堯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0元,並自民國108年10月5日按月給付聲請人陳逸庭扶養費用10,50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聲請人陳逸庭為00年0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9年10月22日,共計11年,故陳逸庭之扶養費用為1,386,000元(計算式:10,500元×12個月×11年)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6,000元(計算式:630,000元+1,38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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