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晃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國晃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