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更新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