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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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家義具保人鍾麗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家義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鍾麗玲繳納等情,有屏東地檢檢察官112年12月21日訊問筆錄1份、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6442號卷第95至115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其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具保人經本院傳喚,亦未能督促被告一同到庭或到庭陳述被告之所在,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1、23、33、41頁)。又查被告現為屏東地檢另案通緝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被告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法官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