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威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威駩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2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定於111年4月19日下午2時續行調解,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4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