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銘權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銘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銘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