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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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984號債權人建國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小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向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台端聲請狀記載債權人為「建國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其與所附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記載「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顏向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可聯絡債權人之電話。(以利本案程序進行)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