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劉宗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4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