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沈華葦 被告 李家弘
力可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秋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家弘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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