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林殷佐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陳俊陞 具保人 邱佩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侵訴字第
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限制住居之「桃園市○○區○○路○○○號」係租屋處,因欲搬遷返桃園市○○區○○路○○○○○號與父母同住,請求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經辯護人及被告 陳明 被告欲搬回桃園市○○區○○路○○○○○號與父母同住,本院審酌被告聲請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無礙於對被告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上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呂宜臻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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