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4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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