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之8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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